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商贸服务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辖区单位认真学习,做好指导工作。
附:关于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商贸服务业政策实施细则
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日
关于贯彻执行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5〕34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商贸活市”战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健康稳步发展,构建和谐商贸,现就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及奖励内容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补助
1.对当年新增入库且销售(营业)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度开始产生销售收入达到“限上”的,不受增长比例限制)。
2.对通过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邻里中心,对投资建设企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指用于邻里中心建设的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等实际发生的费用)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对承担政府物资保障储备任务的企业,按其储备商品库存量(市政府要求的最低库存量)进货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4.对由市商务局组织参加各类国内展会的企业,按其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5.对由市政府或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购物节等大型促销活动的承(执)办单位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对“姚城购”微信公众推广平台承办企业给予5万元/年的推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力发展月光经济
6.对新评定为余姚市级、宁波市级的月光经济特色街区,分别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投资建设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7.对累计承(执)办5次以上夜市大巴下乡、姚江夜韵等宁波市级品牌夜市活动的企业,给予每次2万元的补助,单个活动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
(三)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8.对3A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含快递物流),当年营业收入分别超过2000万元(含)和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9.对物流企业(含快递物流)当年实施信息化改造并应用的,按其软硬件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
1.凡符合《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
2.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登记纳税,独立经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贸服务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但不包括旅游行业、塑料城内企业、对外贸易企业,以及石油、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1.凡文中所涉新组建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在筹建、筹办时必须到市商务局备案认可。
2.企业填写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下载:http://www.yy.gov.cn/art/2015/11/2/art_64974_1980641.html)1式2份,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工贸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申报,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三)申报资料
1.新增“限上”企业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度销售(营业)额证明(以国地税提供的数据为准)。
2.邻里中心项目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实际投资发生额相关证明资料(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发票复印件或工程决算等)。
3.应急物资储备保障项目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市商务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等资料。
4.企业参展项目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文件或相关证明资料、摊位费或装修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5.促销活动项目申报须提供:活动组织的相关文件(方案)、实际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6.月光经济特色街区项目申报须提供:承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投入发票复印件或项目决算报告等资料。
7.夜市品牌活动项目申报须提供:宁波关于品牌活动认定的相关证明、每场活动的方案、活动场所搭建和广告投入等所产生的费用清单及活动基本情况等资料。
(四)申报时间
各类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1.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2.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商贸服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商〔2013〕22号文件停止执行,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4.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